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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质押人(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内容及其效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29 11:25:27    

根据物权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凡属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经过一定的公示始能发生效力,凡信赖登记所记载的权利而与权利人进行交易的人,以公示方式取得物权的善意第三人,得受法律保护。由此可知,公示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为使物权变动发生法律效力;二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物权登记制度的设立,应当以前述基本目标为核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当然也不能例外。根据《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登记内容包括担保权人和担保人的基本信息、担保财产的描述、登记期限。此外,《办法》第七条规定,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担保权人办理登记前,应当与担保人就登记内容达成一致。《办法》还对上述各项登记内容的要求、效力等进行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下面根据其规定的必须登记事项进行逐一详解。


(一)质权人和出质人的基本信息

《办法》规定,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应当填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法定注册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金融机构编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全球法人识别编码等机构代码或编码以及其他相关信息。担保权人或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填写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有效身份证件载明的地址等信息。第十四条还规定,担保权人办理登记时所填写的担保人法定注册名称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变更的,担保权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4个月内办理变更登记。按照登记规则,质权人完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首要前提为必须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注册为常用户,质权人的基本信息在完成常用户注册时已基本登记完毕并通过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分中心审核,因此在办理具体的登记时,仅需将基本信息导出即可。但对于出质人的信息,于通常情形下无法固定,仍需要质权人办理每笔登记时填写,自为常理。

(二)应收账款描述

登记公示的目的是向社会公众告知应收账款已被质押的事实,从而维护交易安全。为了使公众获知应收账款质权的具体范围,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当包含应收账款描述。《办法》仅规定了应收账款描述为必须登记的事项之一,但并未明确规定应当如何描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修订发布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操作规则》也未明确。但在其官方网站“用户园地”栏目中有“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财产描述示例”,对各类应收账款的描述提供了范例。如销售货物的应收账款:

一、具体描述(已产生的应收账款)

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于(时间)销售(货物名称)给(第三方债务人名称)产生的应收账款,销售合同编号为***,货款到期日为**年**月**日,应收账款金额为***元,发票号码为***

二、概括描述(未来产生的应收账款或有规律的多笔应收账款)

1.债务人特定

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自**年**月**日至**年**月**日,销售(货物名称)给(第三方债务人名称)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

2.债务人不特定

质押/转让财产为:(出质人/出让人名称)自**年**月**日起未来(时间段)经营期内产生的所有应收销售货款。

详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zhongdengwang.org.cn)

应该说,上述规定及指引对于常见的几种应收账款描述示例宽严适度,且借鉴了国际上的不少先进理念和做法,值得肯定。

(三)登记期限

《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对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期限和展期作出了规定。担保权人应当根据主债权履行期限合理确定登记期限。登记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在登记期限届满前,担保权人可以申请展期。担保权人可以多次展期,每次展期期限最短1个月,最长不超过30年。但上述规定欠缺法律依据,无论是《物权法》还是《民法典》,皆未授权《办法》规定登记期限,也没有规定质权人行使质权的期限限制,应为与上位i法律冲突。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失效)第12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可以认为,登记机构规定的担保物权登记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此外,《办法》第九条还规定,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约定将主债权金额、担保范围、禁止或限制转让的担保财产等项目作为登记内容。对担保财产进行概括性描述的,应当能够合理识别担保财产。最高额担保应登记最高债权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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